城區各相關經營戶:
今年以來,我縣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積極開展了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專項工作,在廣大經營戶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初步成效。為進一步改善和提高我縣空氣環境質量,按照縣政府安排,縣環保局、縣城市管理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食藥監局決定在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開展燃煤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
我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范圍是:中和街道、烏楊街道(烏楊社區、天橋社區、流秀橋社區、郭園社區)、平凱街道(護國社區、平建社區、鳳棲社區、武營社區、明家寨社區),面積約18平方千米。此次整治范圍為城區禁燃區。
二、整治目標
對城區禁燃區范圍內的經營戶,一是限期停止銷售原煤和生產銷售煤制品,拆除生產和銷售相關設備設施,清理干凈生產和銷售經營場地;二是限期停止燃用原煤、煤制品以及重油、渣油、石油焦、動物油、植物油等高污染燃料,或者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能等清潔能源。
三、整治要求
(一)對在城區禁燃區范圍內的銷售原煤、生產銷售煤制品的經營戶,應當在本通告印發之日起3日內(即2018年10月21日前),停止銷售原煤和生產銷售煤制品,并拆除生產和銷售相關設備設施,清理干凈生產和銷售經營場地。
(二)對在城區禁燃區范圍內的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改造安裝天然氣的經營戶,應當在本通告印發之日起10日內(即2018年10月28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并自行拆除停止使用的鍋爐和設施。若需改用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的,由經營戶自行安排,抓緊在期限內完成鍋爐、設施改造,改用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
(三)對在城區禁燃區且位于天然氣可供氣范圍內的申報安裝天然氣的經營戶,應當在2018年11月30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并抓緊時間辦理天然氣安裝手續,在期限內完成鍋爐和設施改造,改用天然氣。
(四)從2018年11月1日起,縣環保局、縣城市管理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食藥監局將開展2個月的燃煤專項整治行動。專項整治行動將按照分類對待和處理的原則,對超過以上期限而仍在燃用高污染燃料、仍在銷售原煤和生產銷售煤制品的環境違法行為,嚴密開展巡查,依法嚴格查處。此后將把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特別是燃煤,納入城區空氣環境質量管理的常年工作,建立經常巡查管理制度,嚴格加強監督管理。
四、有關要求
請各經營戶按照期限要求,作好安排,迅速行動,盡快自覺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積極拆除不再使用的鍋爐和設施,抓緊完成清潔能源改造;自覺停止銷售原煤和生產銷售煤制品,并積極拆除設備設施和清理場地。
如需改用天然氣的經營戶,請抓緊到民生天然氣公司申辦安裝手續,抓緊完成改造安裝。經商議,民生天然氣公司對在2018年11月30日前申辦安裝天然氣手續的經營戶將給予優惠,按照七折收取初裝費(民生天然氣公司服務咨詢電話:76668609)。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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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8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
宣傳資料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關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有關法律規定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拆除設施,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在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
(三)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
(四)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
(五)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或者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向非道路移動機械、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銷售渣油或者重油。
銷售車用燃料未明示燃料質量指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