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網訊 為保障用人單位及職工社保權益,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通知,將我市用人單位11月費款所屬期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繳費期限從11月30日延長至12月31日。
在延長繳費的征收期內,不加收滯納金,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待遇和個人權益不受影響。參保職工在未繳納11月失業保險費或補齊歷史欠費前離職,用工單位履行代扣義務并在征收期內補齊11月失業保險費或歷史欠費的,不影響用工單位及參保職工享受失業保險相關政策。
此外,已足額繳納10月份費款所屬期醫保費且待遇享受正常的參保單位,在12月內醫療待遇不受影響,職工個人賬戶撥付不受影響。11月不計入參保人3個月內接續補繳、用人單位退休人員 3 個月內不足年限補繳手續等辦理時間的計算。參保人可在12月接續計算辦理時限,并補辦相關手續,按規定完成補辦手續后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和待遇享受。
(全媒體記者 楊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