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2﹞第7號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已于2022年5月27日經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31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2022年5月27日經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議事程序,提高議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條 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主任會議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
第五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主任會議的決定,必須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六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日期,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聽取和審議民族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自治縣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實施情況的匯報等,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立法計劃調整等事項。
(三)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匯報,決定實施有關監督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縣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有關工作匯報,指導、協調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的工作。
(五)決定質詢案、撤職案、罷免案、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相關工作事項。
(六)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議案;決定是否將其他議案和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有關的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七)決定是否將有關議案或者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八)研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事項,提出辦理意見。
(九)依法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權的事項。
第七條 主任會議的日期、議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確定。會議前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將開會日期、議題等通知主任會議成員和列席人員,并將會議資料提前送主任會議組成人員。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駐會副主任委員及其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科室、中心負責人,列席主任會議。
主任會議的其他列席人員,由議題單位根據需要提出建議,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
主任會議列席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并委托本部門其他負責人參會。
第九條 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工作職責承辦,并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辦理和實施情況。
第十條 主任會議通過的文件,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主任會議的會議記錄,并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人簽發,印發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并抄送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2日縣十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