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2﹞第6號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于2022年5月27日經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31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22年5月27日經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規范常務委員會議事行為,提高會議質量和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圍繞全縣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進行工作,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自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履行法定職責,密切聯系群眾,遵守社會公德,樹立良好形象。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告和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和召開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集。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開會日期、列席人員等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
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各方面建議,提出會議建議議程、會期安排和列席人員范圍,提請主任會議通過。辦公室應當根據主任會議通過的建議議程等,及時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機關和單位做好準備。
第七條 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督促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時限內提供有關材料。
第八條 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應當召開主任會議,聽取各項議程準備情況的匯報,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有關事頂。
根據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印發會議通知,并按照法定時限將會議材料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在會前以書面形式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向召集人請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和缺席會議的情況,應當在會議期間通報,并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會議紀律,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提高審議質量。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縣人民政府縣長或者副縣長;縣監察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院長、檢察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時,應當事先請假并委托副院長、副檢察長列席。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縣人大專門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委員及其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
(三)會議議題相關的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部分鄉鎮人大主席。
(五)主任會議決定列席的其他人員。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先通過會議議程,然后按議程逐項進行。
主持人對申請發言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按申請先后順序安排發言,并對列席人員的發言請求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除舉行全體會議外,可以召開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常務委員會會議材料一般使用電子文本,確有必要的,印發紙質文本。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新聞媒體可以采訪、報道會議情況。
本縣公民及有關人員可以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的規定申請旁聽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受主任會議委托,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擬定有關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人大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研究并提出意見,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研究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審議的,應當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十七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經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研究并提出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并附有關材料。
人事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代表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罷免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九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議案人和有關機構、組織負責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提供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議案人關于議案的說明。
審議期間,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議案人可以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提議案人在表決前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交付表決,交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并向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出的問題需要進一步了解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提請任免的機關作進一步了解、提出報告。
第二十三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的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常務委員會根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提出審議結果的意見或者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制定、修改、廢止本自治縣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立法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下列工作報告:
(一)聽取和審議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以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
(三)聽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及年度計劃實施情況、財政預算及執行、審計工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和審查的工作報告;
(四)聽取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特定問題調查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和縣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工作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決定聽取和審議的其他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本級人大代表視察或者專題調研,也可以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調查研究。視察或者專題調研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專題調研應當形成調研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報告機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告五日內提出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報告機關。報告機關對報告修改后,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不宜修改的,應當說明理由。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舉行會議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抄送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報告人:
(一)縣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涉及重大、綜合性事項的,由縣長或者副縣長作報告;其他事項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報告。
(二)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由監委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作報告;主任、院長、檢察長因故不能作報告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委托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作報告。
(三)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的,應當由主任、局長到會作報告;主任、局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委托副主任、副局長作報告。
(四)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并由執法檢查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副組長到會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報告機關的負責人和其他與專項工作報告內容有關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九條 專項工作報告不能如期送交,或者報告人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報告機關應當說明原因,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本次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人大代表對報告機關的專項工作進行評議,提出評議意見。
報告機關應當根據評議意見制定整改方案,在一個月內由其辦事機構將整改方案送交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并在三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整改時間的,應當作出說明,且整改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評議情況或評議整改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按“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對報告機關的專項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時,滿意和基本滿意人數未超過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報告機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重新報告,并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由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及時歸納整理,經主任會議通過后,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交由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對縣人民政府的審議意見,應當由縣長辦公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處理;對縣監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由縣監察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處理;對縣人民法院的審議意見,應當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或者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對縣人民檢察院的審議意見,應當由檢察委員會會議或者檢察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對縣政府工作部門的審議意見,應該由局長、主任辦公會研究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機關應當將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送交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并在三個月內向主任會議書面報告辦理情況。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辦理時間的,應當作出說明,且辦理答復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三條 主任會議聽取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后,可以決定將其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對有關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開展跟蹤監督和滿意度測評。
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建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對研究處理情況報告進行表決,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經表決未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由有關機關重新研究處理,并在六十日內重新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決定。
決議、決定草案由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擬訂,經主任會議審議后,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通過聽取工作匯報、視察、檢查以及意見反饋等方式,跟蹤督辦決議決定執行和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詢問可以由個人提出,也可以由兩人以上聯合提出;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
受詢問的機關或者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當場回答詢問或者作補充說明;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說明原因,在取得詢問人同意后,可以在會議結束后答復。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結合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或社會關注、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依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開展專題詢問。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且質詢內容必須是受質詢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接收,提請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復,或者先交由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復。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答復質詢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但不得作出受質詢機關不予答復的決定。
第四十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和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復時,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及時將質詢案的審議情況和受質詢機關的答復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 質詢案由受質詢機關應當按照主任會議決定的答復形式和時間予以答復。以口頭形式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以書面形式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二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繼續質詢。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作出相應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執行。
第四十三條 質詢案在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書面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大代表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發言應當圍繞審議的議題進行,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發言時間可以延長五分鐘。對超過時間或者與議題無關的發言,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并存檔。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采用無記名電子表決器表決。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的,由主持人決定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四十七條 交付常務委員會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任免案一般實行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涉及同一職位任免的,先表決免職事項。
第四十八條 表決議案和有關報告、決議、決定等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九條 任命事項通過后,由常務委員會向被任命人員頒發任命書,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憲法宣誓。
第五十條 縣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任免事項,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縣內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公告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文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記錄、表決結果、選舉得票情況、審議意見、滿意度測評結果等會議資料,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存檔備查。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2日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