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共抓長江大保護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1號)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全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全面禁捕。現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圍和禁捕時間
全市境內的水生生物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已于2020年1月1日0時起實行全面禁捕。
除水生生物保護區外,全市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點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實行全面禁捕。
二、禁止類型
禁捕范圍和禁捕時間內,禁止生產性捕撈、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銷售在禁捕范圍和禁捕時間內捕獲的漁獲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護區垂釣。除水生生物保護區外,全市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點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釣,其他時間內的垂釣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項(特許)捕撈
禁捕范圍和禁捕時間內,因特定資源的利用、科研調查、苗種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漁業資源的,按照國家、市有關規定依法實行專項管理。
四、執法監督
違反本通告的,由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實施。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交通局 重慶市水利局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林業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