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草案)
(20XX年X月X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XX次會議通過,20XX年X月XX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X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準與規劃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水生態修復
第五章 資源開發利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護和改善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梅江河流域的水生態環境保護,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梅江河流域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依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保護原則】 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嚴格監管、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開發利用梅江河流域自然資源應當遵循保護優先、規劃先行、合理利用的原則,不得造成水污染、破壞水生態。
第四條【政府及村(居)職責】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梅江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梅江河流域水資源管理、開發利用、防汛抗旱、河道建設與保護實施監督和管理。
自治縣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農業農村、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新聞媒體加強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公眾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生態環境的行為,向自治縣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檢舉。
第八條【資金保障】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政府預算。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政策項目支持等方式,建立健全對梅江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二章 標準與規劃
第九條【水質標準】 梅江河干流和流域面積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級河流,執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水環境功能類別及相應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其他次級河流適用的水環境功能類別,由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污水集中處理排放標準】 新建的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排放標準;已建的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前述標準的,應當限期改造。
本條例施行后,新實施的國家和市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標準嚴于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新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專業規劃、專項規劃】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政府批準的有關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編制前款規劃,應當遵守自治縣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準入清單和城市藍線,符合自治縣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自治縣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工業污染防治、城鄉污水處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或者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規劃公開和實施】 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情況開展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
第十三條【限期達標規劃】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限期達標規劃應當依法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水體禁止行為】 禁止向梅江河流域的水體排放、傾倒或者丟棄下列物質:
(一)油類、酸液、堿液;
(二)劇毒廢液,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
(三)放射性固體廢物,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或者含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四)未經消毒處理或者雖經消毒處理但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五)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動物尸體、畜禽糞便等其他廢棄物;
(六)其他可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禁止在梅江河流域水體清洗裝貯過或者附有油類和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容器及其他物品。
第十五條【灘地、岸坡禁止行為】 禁止在梅江河流域河流、水庫、堰塘、渠道最高水位線以下和經雨水沖刷可能進入水體的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現有污染物,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清除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前述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十六條【生產項目管控】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水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國家和市產業禁投、限投有關規定,調整優化梅江河流域產業和布局,制定梅江河流域發展負面清單。負面清單應當包括岸線、河段、區域和產業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并向社會公開。
禁止新建梅江河流域發展負面清單規定的生產項目;已經建成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責令整改、搬遷或者關閉。
第十七條【排污口設置與管理】 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梅江河流域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要求依法設置排污口。
各類排污口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牌,標明監督管理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等。
第十八條【工業集聚區污染防治】 工業集聚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進水、出水計量設備和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將污水集中處理達到規定標準后排放,并對出水水質負責。
工業集聚區內的項目對水環境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建立車間、工廠和集聚區三級環境風險防范體系。
第十九條【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市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放種類、期限、濃度、總量、排污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未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行業污水排放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污水排放標準;沒有行業污水排放標準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禁止直排偷排水污染物】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使用下列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一)直接排放未經過水污染防治設施處理的污水;
(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水污染防治設施應急排放閥門直接排放污水;
(三)從水污染防治設施的中間工序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在水污染防治設施發生故障后不及時按照規程檢查、維修,致使水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發揮作用;
(六)其他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錳污染整治】 從事錳礦開采、加工和錳冶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改進生產工藝,減少水污染物排放,采取防流失、防滲漏、防擴散等措施,妥善處置尾礦及廢渣、廢水,防止污染水環境。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錳行業環境污染防治規劃,加強錳行業環境污染綜合治理,改善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城鄉生活污水處理】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組織建設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配套建設排水管網。
新建城鄉排水管網應當實現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擴建排水管網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現有排水設施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改造,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合理設置調蓄設施,減少溢流污染對受納水體的影響。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地區特點,對未納入城鄉污水管網的農村生活污水,采用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就近凈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黑臭水體治理】 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治理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定期公布治理情況。
城市建成區以外黑臭水體的治理,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四條【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梅江河流域種植業結構和產業發展布局,引導發展綠色農業。
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精準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控制化肥和農藥過量使用,防止污染水生態環境。供銷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農田殘膜回收處置制度并組織實施。
使用、運輸、存貯農藥,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符合國家和市有關規定,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五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依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提出梅江河流域畜禽禁養區、限養區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禁止在畜禽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發展畜禽養殖專業戶。
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廢棄物排放量或者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廢棄物排放量和存欄總量,由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流域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二十六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已經委托他人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養殖廢棄物的,應當建設配套的暫存設施,可以不自行建設其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專業戶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設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和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防止污染水體。
鼓勵畜禽養殖散養戶采取種植與養殖相結合等方式,就地就近消納利用養殖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確定梅江河流域水產養殖范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推廣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鼓勵生態綠色養殖。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規范使用抗生素等藥物以及其他投入品,實行生態綠色養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網箱、網欄養殖;
(二)禁止采用向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尸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養殖;
(三)向河流、水庫等水體排放養殖尾水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市有關規定以及受納水體水環境功能類別相應的水質要求。
第二十八條【水體漂浮物清理】 梅江河流域的河流、水庫、堰塘、渠道等水域的漂浮物、沉積物和影響水生態環境的水生植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清理:
(一)已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水域,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理;
(二)未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水域,除梅江河干流城市建成區水域由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外,其他水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清理。
第二十九條【地下水污染防治】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聚集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防垮塌等措施,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已經形成的納污溝渠、坑塘等,由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污染者限期治理。
地下工程設施建設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等可能干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四章 水生態修復
第三十條【水源涵養】 梅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水源地、重要河庫功能區內,應當采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蓋,構建河流(水庫)沿岸生態系統,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梅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兩岸、水庫庫區范圍內的林地可以按照規定劃定為生態公益林予以保護。生態公益林應當種植有利于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適地樹種,不得種植不利于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外來速生樹種。
第三十一條【綠化緩沖帶】 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要素,會同水行政、林業等部門,根據水生態治理和修復需要,在梅江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劃定一定范圍的綠化緩沖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綠化緩沖帶內應當保持原狀,原則上應當為綠地,除護岸工程、市政設施等必要的建設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對已經損壞的,應當進行生態修復。
第三十二條【河道生態治理】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梅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道的建設與整治,并采取多種措施保護和修復河道水生態系統。
河道建設與整治應當結合岸線利用規劃,合理設置生態綠化、人文景觀、休閑娛樂等設施,注重保護生態功能和河道歷史風貌,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及河道自然形態,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美化河道環境。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涵、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遵守河道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取水管理】 梅江河流域實行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直接從河流、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要求取水。但是,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許可的取水。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限額,依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執行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調度命令或者決定。
第三十四條【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 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預警監測,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
單位和個人開展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接受監督檢查。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標準,由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
禁止擅自向梅江河流域內河流、水庫等水體投放鱸魚、食人魚、小龍蝦、福壽螺、牛蛙等外來物種。
第三十五條【漁業資源保護】 梅江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實行嚴格的漁業資源保護制度,禁止下列行為:
(一)炸魚、毒魚、電魚;
(二)制造、銷售和使用張網、拖網、空鉤延繩釣、武斗竿、迷魂陣、抬網、板罾、攔河繒(網)、密眼網(布網、網絡子、地籠網)等禁用的漁具;
(三)使用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視頻錨釣、光誘捕魚、超聲捕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或者釣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梅江河流域依法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捕撈、游釣、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銷售在禁漁區或禁漁期捕獲的天然水域漁獲物。
第三十六條【水電站管理】 梅江河流域嚴格控制新建水電站,確需新建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已有的水電站終止經營或者被責令退出的,應當同步開展生態修復。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梅江河流域各水電站的生態流量,并加強對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的監管。
水電站應當配套建設并正常運行生態流量泄放設施,保證下泄流量符合生態流量要求。來水流量不能滿足生態流量要求的,來水流量應當全部泄放。生態流量泄放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水電站不得投入生產。
第五章 資源開發利用
第三十七條【開發利用權限】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可以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梅江河流域有關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規劃或者方案,可以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本轄區梅江河流域有關資源。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梅江河流域有關資源,但是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規劃或者方案。
第三十八條【水資源利用】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積極組織綜合開發、利用水資源。
按照前款規定開發利用梅江河流域水資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水資源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及水功能區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好上下游、左右岸之間的關系;
(二)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和水土保持等需要,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服從防洪抗旱總體安排;
(三)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合理開發地下水、鼓勵污水處理再利用,對開采、使用礦泉水、地熱水依法實行嚴格管理;
(四)法律、法規有關水資源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河道資源利用】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梅江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河道的保護、建設與整治,充分發揮河道在防洪排澇、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生態、美化環境、傳承文化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規劃區、城鎮規劃區以及其他有條件區域的河段,可以在保障河道和水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河濱公園或者與周圍山水環境相協調的人文景觀、休閑娛樂等旅游設施,促進河流生態保護與觀光旅游協調發展。
第四十條【岸線資源利用】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梅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岸線保護區、保留區、限制利用區、開發利用區的劃分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岸線保護區、保留區、限制利用區應當嚴格管控開發利用活動;岸線開發利用區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保障岸線可持續利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考核管理】 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自治縣人民政府將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情況作為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水質監測】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部門建立健全水環境監測網絡,提高經常性監測、預警監測和應急處置監測能力。
梅江河主要支流與干流交匯處,梅江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鄉鎮(街道)出境斷面以及其他必要地方,應當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定期進行水環境質量監測,按規定公開監測信息。
第四十三條【風險源排查】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應當各自職責,對工業源、化學品倉儲、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采礦地、污染場地、尾礦庫等固定風險源進行排查,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水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發現水環境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規定通報有關部門或者報告自治縣人民政府,并督促有關責任主體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舉報投訴管理】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水生態環境保護檢舉制度,公開檢舉方式,依法辦理檢舉事項。
單位和個人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徑直向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舉的,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登記,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部門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二)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移送管轄,受移送的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不得再自行移送,應當報請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管轄;自治縣人民政府無權決定的,報請有決定權的機關決定。
檢舉事項的辦理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檢舉人反饋。
第四十五條【公益訴訟】 自治縣檢察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開展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工作。
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鼓勵單位、個人向檢察機關提供公益訴訟線索。
第四十六條【人大監督】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水環境限期達標規劃執行等情況列入生態環境保護年度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每年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引致上位法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污染水體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有關規定,向水體丟棄動物尸體、傾倒畜禽糞便等其他廢棄物的,由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或者依法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建設負面清單生產項目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梅江河流域發展負面清單規定的生產項目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五十條【畜禽養殖污染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畜禽禁養區發展畜禽養殖專業戶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和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水產養殖污染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網箱、網欄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拆除網箱養殖設施;
(二)采用向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尸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產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投放外來物種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向梅江河流域內河流、水庫等水體投放鱸魚、食人魚、小龍蝦、福壽螺、牛蛙等外來物種的,由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破壞漁業資源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使用張網、拖網、空鉤延繩釣、武斗竿、迷魂陣、抬網、板罾、攔河繒(網)、密眼網(布網、網絡子、地籠網)等禁用漁具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捕撈,或者使用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視頻錨釣、光誘捕魚、超聲捕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或者釣魚的,由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制造、銷售前款規定的禁用漁具的,由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由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水電站未按照規定保證下泄生態流量,或者在來水流量不能滿足生態流量要求時未全部泄放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或者關閉。
(二)水電站配套建設的生態流量泄放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或者關閉。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術語解釋】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梅江河流域,是指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梅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集雨區范圍的水域和陸域。
(二)梅江河干流,是指梅江河從發源地鐘靈鎮云隘村太陽山主峰椅子山至石堤鎮石堤居委會兩江口匯入酉水河之間的河段。
(三)梅江河主要支流,是指匯入梅江河干流的流域面積五十平方千米以上的皎白河、巴家河、中平河、革里河、大溪河、平江河、馬路河、溶溪河、龍塘河等河流。
(四)岸線保護區,是指岸線開發利用可能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生態環境、涉水工程安全等有明顯不利影響的岸段。
(五)岸線保留區,是指規劃期內暫時不宜開發利用或尚不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為生態保護預留的岸段。
(六)岸線限制利用區,是指岸線開發利用程度較高,但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影響,需要控制開發利用強度、方式、用途的岸段。
(七)岸線開發利用區,是指河勢基本穩定、岸線利用條件較好,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岸段。
(八)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生豬當量大于等于二百頭的畜禽養殖場。
(九)養殖專業戶,是指常年存欄生豬當量大于等于二十頭小于二百頭的畜禽養殖戶。
(十)散養戶,是指常年存欄生豬當量大于等于一頭小于二十頭的畜禽養殖戶。
(十一)有毒有害物質,是指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劇毒化學品目錄》和《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物質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十二)動物源性飼料,是指以動物或者動物副產品為原料,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單一飼料。
第五十七條【參照執行】 峨溶鎮、雅江鎮、洪安鎮、大溪鄉的水生態環境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