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2019〕3號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19年1月18日表決通過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洪安邊城旅游區總體規劃的決定》。
現予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主席團
2019年1月18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關于洪安邊城旅游區總體規劃的決定
(2019年1月1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關于提請審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洪安邊城旅游區總體規劃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并聽取了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洪安邊城旅游區總體規劃編制情況的說明。
為了維護總體規劃的權威性,加強洪安邊城旅游區規劃管控,協調推進當地旅游文化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洪安邊城旅游規劃區實行嚴格規劃及建設管控。管控區范圍包括洪安古鎮、巖莊、貴塘壩、九龍山四個片區,總面積3.24平方公里。按照管控強度和保護要求分為重點(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環境(風貌)協調區,具體范圍以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洪安邊城旅游區總體規劃為準。
二、洪安邊城旅游規劃管控區(以下簡稱管控區)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循規劃先行、分級管理、注重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控的原則。
三、管控區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對山系、水系、綠系進行嚴格管控,禁止有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活動。在管控區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洪安旅游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負面清單,按程序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嚴格實施。
四、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洪安邊城旅游區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洪安邊城旅游區城鄉規劃和建設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
洪安鎮的鎮規劃及有關村規劃與洪安邊城旅游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不一致的,其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依據洪安邊城旅游區的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五、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強規劃法治意識,維護總體規劃的權威性,嚴格按照總體規劃加快洪安邊城旅游區建設。
六、洪安邊城旅游區的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經論證、評估確需修改的,應當按原編制程序依法進行。
七、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加強對洪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洪安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和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對象、控制原則和措施,對邊城文化、民俗文化、紅色文化和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傳統風貌街區、文物等進行嚴格保護,依法劃定相關保護對象具體的管控邊界,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建設項目規劃管理依據。
八、洪安邊城旅游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總體規劃和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服從規劃管理,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重點(核心)保護區內除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建設控制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建(構)筑物的布局、高度、體量、色彩等,并與重點(核心)保護區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
環境(風貌)協調區應當依照規劃要求,打造與洪安邊城山水環境、建筑風貌、歷史文化、民俗風情相協調的整體景觀。
九、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洪安邊城旅游區的實際情況和洪安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洪安邊城旅游區總體規劃,可以對管控區的人口規模及結構進行調整,使其與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相協調。
管控區原住居民需要搬遷的,應當選擇適當的方式給予安置,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就近集中安置的,其住宅的選址及建筑風貌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重點(核心)保護區內嚴禁新建、擴建民宅,但根據規劃要求并經審批后進行保護性修繕的除外。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當地居民開展傳統手工業、特色產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利用等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生產經營活動。
十、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洪安邊城旅游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工作統籌,確保各項規劃有效實施、各項建設有序推進。
自治縣生態環境、文化旅游、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有關鄉鎮(街道),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洪安邊城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旅游區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洪安邊城旅游區所在地鄉鎮和相關項目建設涉及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十一、自治縣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為洪安邊城旅游區建設和生態保護提供司法保障。
十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本決定執行情況適時組織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洪安邊城旅游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保護規劃。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實施情況。
十三、洪安邊城旅游區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洪安邊城旅游區相關規劃和本決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新聞媒體應當對違反洪安邊城旅游區相關規劃和本決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十四、違反本決定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不履行本決定確定的職責的;
(二)未經法定程序和本決定規定的程序擅自修改洪安邊城旅游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對不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予以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十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