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和分級財政管理制度;擬訂全縣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縣財政工作。
(二)管理全縣財政收支;負責編制縣級年度預算、決算和預算調整草案,組織執行縣級年度預算;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縣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整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及其他重大財政事項;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縣級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制定轉移支付制度;負責財政性資金的綜合平衡。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和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彩票公益金;負責全縣罰沒財物管理工作。
(四)組織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制度,擬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政府采購活動。
(五)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并組織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負責基本建設竣工決算批復。
(六)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收取縣級國有資本收益,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指導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組織執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組織實施清產核資,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權屬界定、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七)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債務,擬訂和執行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
(八)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規范會計行為;負責代理記賬機構審批;組織實施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工作。
(九)負責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落實,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