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工作管理責任。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改革發展。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和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防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規范全縣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指導鄉鎮(街道)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征收和管理。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房地產調控政策。負責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監督執行房屋面積管理、交易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
(四)負責建筑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建筑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執行地方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負責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機械與設備的應用管理。
(五)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負責住房保障工作。貫徹實施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監督管理和協調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負責直管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指導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管理。
(七)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負責項目儲備、前期工作和協調推進。協調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縣級重點項目建設。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復建設。
(八)負責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工作。實施城市提升相關政策、規范、標準。牽頭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調。
(九)統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十)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貫徹實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標準、規劃。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管理,負責城鎮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指導鄉鎮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村鎮建設。監督實施村鎮建設政策。負責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專項建設示范。指導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負責建設科技推廣應用。推進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指導住房城鄉建設新技術示范、推廣、應用。承擔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管理。監督實施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政策。承擔綠色建筑評價及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推進建筑節能發展。
(十五)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政策。
(十六)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具體交由相關行政執法隊伍承擔,并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十七)負責住房和城建檔案管理,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開展相關領域的交流合作。
(十八)宣傳和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場所和人民防空指揮自動化建設。建立健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和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制度。承擔地下空間建設兼顧人民防空功能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工作。戰時職責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負責機關、所屬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