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侵占城市道路、違規停放車輛、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二)貫徹執行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市容環境衛生、城市供水節水、園林綠化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城市管理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城市管理領域重大事項,負責擬訂城市管理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城市管理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體系建設;負責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工程技術方案的審查;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四)負責城市道路、橋梁等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鄉鎮(街道)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的指導。
(五)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管理。
(六)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指導鄉鎮(街道)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七)牽頭組織開展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指導鄉鎮(街道)開展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轄區停車場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的監督。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八)參與大、中型市容環衛設施項目的規劃、建設的審核,參與城市新建、改(擴)建項目中市容環衛配套設施建設方案的審核,參與建設項目中有關環境衛生、市政設施以及市場建設等設施的建設方案評審和監督。
(九)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建設項目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園林綠化管理和城市公園行業管理;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公園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公園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園林綠化行業市場管理;指導監督園林綠化工程招投標、定額、質量管理。
(十二)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能。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十四)負責城市管理的數字化、智慧化建設、運行和管理;開展城市管理行業人員培訓。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