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網訊 近日,筆者從縣社保局獲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職工因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申請認定工傷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書面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書面申請或延期認定申請的,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市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通訊員 曾克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