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縣農業農村委獲悉,2020年3月1日0時至2020年6月30日24時為禁漁期,全縣境內所有天然水域禁漁,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間,有以下行為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光誘捕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
2. 捕撈或者銷售、收購、經營捕獲的天然水域漁獲物。
3. 使用張網、拖網、空鉤延繩釣、武斗竿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進行捕撈。
4. 使用水獺、未經審批使用魚鷹進行捕撈。
5. 采卵撈苗或者捕撈懷卵親體。
6. 扎巢采卵、挖沙采石。
7.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8. 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9. 從事游釣,不聽勸阻等。
(全媒體記者 張韋)